农村公路法律保护对策和建议

时间:2022-07-01 07:31 阅读:次

  农村公路是广大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的先导性、基础性、服务性设施,是我国公路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道和省道的重要补充,是直接服务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的“生命线”和“致富线”,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条件。党的十七大报告上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再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新建和改造农村公路100万公里”的要求,农村公路建设进入了一个重要时期。但同时,也存在依法管理水平滞后、发展不均衡、附属设施不完善、建设能力亟待提升等问题。我们要加强依法对于农村公路进行保护,明确管理主体及责任,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提供重要支撑保障。

  村公路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表现。法制意识的“村道”概念盲点存在。当前,对村道的保护还停留在对民事物权的保护上,靠农民自立救济。这样的保护方式会带来副作用,如乱收费、拦车起冲突导致身体伤害等等。加上物权保护是民事方法,保护力度也太弱。农民在自救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存在一些私自收费和罚款的问题。

  乡道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用地方立法保护农村公路的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总则中,并没有给出清晰界定,而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章,虽然这条规定乡道的养护主体是乡政府,但依然没有明确对乡道的行政保护由谁来承担。从《公路法》的第五章——“路政管理”来看,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道的保护应该由交通部门负责,也就是说,乡道受到损害后,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总则第一条规定: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管理主体是乡政府。可见《公路法》与《公路管理条例》二者存在衔接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乡道有两个管理主体,即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乡道的路权是乡政府的,路政追回的赔偿款最后都归乡政府,没有归国库,这个关于管理程序的规定很不严密。国家还没有给乡道配备专门的路政人员,人员编制也不到位。在这样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有利都管没利都不管的权责混乱的情形。 县道路政执法权边缘化。事业单位的“地道站”执法,其权力来自委托或授权,授权的依据来自地方法规。路政执法人员上路查车或治超,要通过省政府批准,而这种权力90%都批给了国道和省道的路政部门,县、乡、村道一个治超站点也没有,当人们发现县道被损毁时,只能到县里的“三乱举报站”举报,县道保护确实举步维艰。

  农村公路法律保护对策与建议。把村道归入公路分类。国外公路网中和我国农村公路大致对应的部分一般称为县乡公路、地方公路、乡村公路或者叫做低交通量公路。可以看出,农村公路在国外的公路分类中已占一席之地。这无疑对农村的经济建设,农村公路的管理有了较明确把握。而在我国的公路法的两种分类中都未提到村道这一名词。

  村道是我国9亿人口走出去的必经之路,又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既要做好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更要明确村道在公路的分类。

  明确乡道管理主体责任。《公路法》规定的乡道管理主体和《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乡道管理主体不一致,会引起管理主体重复或都不管的结果。管理主体重复会浪费管理资源。特别是都管的现象会导致管理权形同虚设,法律责任不明确。明确乡道的管理主体是乡道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以及环境应落到实处的前提,也是乡道管理责任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所以要明确乡道的管理主体的法律衔接,确定作为乡道管理主体的乡政府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真正落实乡道责任主体。做到权责分明,分工协作。

  加大县道路政执法力度。要明确县级道路执法人员的法律地位,即明确县级道路执法人员权力范围和责任承担。县级道路执法人员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县道公路工作。这样使县级道路执法人员有权行使职权和承担职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加强县级道路执法力的主体保障。(郝保权)